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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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6-19

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Organization,缩写为:HANPO。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及在社会组织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掘、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诚信建设,推动我省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不断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的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加强全省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指导和引领全省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入调查研究全省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加强理论研究,探索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为全省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协助制定全省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

(四)指导和引领全省各类社会组织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制定全省社会组织活动规范,加强会员单位的内部治理建设指导,推动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高责任意识;

(六)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不断推动和引领全省社会组织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

(七)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学习交流、观摩考察活动,推动会员单位在各自领域积极创先争优;

(八)在省民政厅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指导下,开展社会组织的相关论坛、联谊活动及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激励各社会组织努力为全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九)组织、引导、督促各会员,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在政府、市场、社会及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本会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本会的办会宗旨和工作目标的宣传,积极向社会各界提供社会组织的相关服务,不断扩大本会的影响力,打造本会的社会组织品牌形象;

(十二)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十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政策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决定会员的新增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特殊情况下,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推选临时召集人,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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